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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父母忙于工作,12岁少年小何常常独自在家。为了方便小何点外卖、购买学习材料,其母亲黄女士将自己的银行卡号及密码告诉小何。没想到,在家独处的小何逐渐对一款热门游戏着了迷。今年5月起,他陆续通过A平台向T公司充值1.7万余元,用于购买虚拟装备。黄女士发现后,联系T公司和A平台,请求退还钱款,但无果,遂向长乐区法院起诉,要求T公司和A平台共同返还充值款。

受理本案后,法官审查发现,该游戏已在网络合同中的明显位置载明:若有纠纷,案件须由该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充值者选择同意后,才可付款。法官向黄女士阐明本案将可能移送到外省法院管辖,希望双方通过协调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在法院动员下,T公司考虑到自身社会责任及社会影响,积极与黄女士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黄女士撤诉。

案例点睛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郑洁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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