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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7月25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孙漫)记者24日获悉,《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出台。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金融办及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发挥合力,从账户设立、资金使用、违规处置等方面,向“烂尾楼”说不。

《办法》规定,凡在福州市六城区范围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均纳入监管范围。各县(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为确保预售资金监管到位,结合福州市实际,市建设局负责牵头市房管局、市金融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部门,组成专业“监管团”。

为确保预售资金能“一管到底”,《办法》在账户设立与缴存、监管额度及资金使用等方面均有严格要求。

账户设立上,同一本预售许可证内的商品房同时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作为核心要素,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上,新建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原则上不高于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2倍,项目建设工程总造价以备案施工合同为准。同时,市建设局可对项目工程总造价进行核查并根据结果调整监管额度,最大程度确保监管账户安全、足额。

在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使用上,《办法》明确规定,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支付设计、勘察、监理、检测、配套设施等与项目施工相关的费用等,不得挪作他用。

对开发商提取预售款的节点与工程施工进度挂钩并提高要求,是《办法》的亮点之一。按规定,主体结构封顶前,累计申请使用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60%;项目竣工验收前,累计申请使用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85%;项目交付使用前,累计申请使用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95%;新建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监管银行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此外,开发商申请提取预售款除了向监管银行提出用款申请,还要在省住建厅“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用款信息,市建设局还将到施工现场对实际开发情况进行核实,确保工程建设进度真实性。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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