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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7月1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林枫 林怡佳)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主播合同纠纷案件。

2017年8月,成都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还在上大学的小小(化名)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主播协议》。协议约定:成都某文化传媒公司为小小唯一、排他的合作方,小小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主播协议项下的任何合作安排达成协议,不得自行或经由第三方从事其他类似活动。如违反约定,小小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或违约收入的20倍(以高者为准)。

协议签订后,上述公司安排小小在指定平台进行直播。2018年1月17日之后,小小未按约定在指定平台直播。经调查,该公司发现小小已私自加入第三方机构(经纪公司),通过其他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且拒不履行在该公司指定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义务。该公司多次要求小小立即停止违约行为,但小小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该公司将小小诉至法院。

近日,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小违反协议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成都某文化传媒公司虽主张按50万元计付违约金,但提供的证据所能证实的损失与其主张的违约金金额相差甚大。综合考虑小小仍系学生,经济能力较差,再考虑到成都某文化传媒公司亦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直播设备及支付直播收益,也构成违约,双方之间的违约责任适当对抵,减轻小小的违约责任。

最终,福清法院依法判决由小小支付成都某文化传媒公司违约金8万元。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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