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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晚报10月11日讯(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林芳)福清的谢某、陈某借助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规处理车辆交通违法、驾驶证记分等,非法牟利。近日,福清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谢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2015年6月初,谢某结识了处理交通违法的协勤人员陈某,得知陈某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上违规处理车辆交通违法、驾驶证记分等。谢某便以每处理交通违法记分一分收取人民币105-200元不等的价格向社会公开招揽交通违法处理业务,不需要提供用以记分的驾驶证,也无需驾驶员本人到场,只需提供违法车辆信息即可,并将收集来的违法车辆信息以每处理记分一分支付人民币95-11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陈某,由陈某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上违规处理,从中牟利。

截至2015年8月,陈某在明知用以记分的驾驶证持有人非实际的交通违法行为人且驾驶员未到场的情况下,为谢某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中违规处理300余单车辆违法,违规将多人驾驶证信息记分,累计记分约800分,导致无违法行为的驾驶员驾驶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记分,损害了政府机关声誉,破坏了交通管理秩序。陈某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谢某从中非法获利3000余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违反国家规定,结伙对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谢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能够积极退出非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谢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谢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

陈某另案处理。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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