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残联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统筹使用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与照护服务、养老服务等相关工作的衔接机制,多形式为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等提供托养服务。
通知指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符合相关规定,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6个月以上,托养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不少于5人,与托养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具备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服务3项主要服务功能。
通知明确,符合补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残疾人,采取以下标准分类补贴:一是机构托养,对当地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监测户、脱贫户(原建档立卡户)、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实际在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托养的,按照寄宿制托养不低于8000元/人・年、日间照料托养不低于4000元/人・年的标准,对机构给予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对其他残疾人,按照不低于2000元/人・年的标准,对机构给予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二是居家托养,对当地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监测户、脱贫户(原建档立卡户)、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中居家托养的一级重度精神、智力、肢体残疾人按照不低于2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他残疾人,各地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和提供邻里互助等社会化服务的内容自行制定补助标准。
满足规定基本条件的寄宿制、日间照料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向所在地市、县(区)残联提出申请;符合居家托养补助条件的残疾人,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补助申请。(记者 何祖谋)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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