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4月14日讯(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记者 李珂)日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提出建立省市县协同投入机制,鼓励设区市和县(市、区)设立地方创新券,共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地方设立创新券情况作为每年确定省级资金分配额度的重要依据。
《实施细则》明确,科技创新券补助是指利用财政科技资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对外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费用进行的后补助;补助对象为在我省(不含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在年度通知指定的科技创新服务支出费用时期内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关于补助额度,《实施细则》提出,创新券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其中省级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每年可根据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及企业申请情况动态调整补助比例。每个年度每家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省级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12万元。
关于补助范围,《实施细则》明确,创新券用于补助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向境内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科技创新服务范围调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大数据技术服务和产品检验检测5方面内容。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明确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指直接应用于企业产品研发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活动,应签订相关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且合同总额须不超过100万元。
《实施细则》 还明确,大数据技术服务指利用数据分析等技术对异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和挖掘,并将由此产生的信息和知识直接应用于企业产品研发的技术服务活动,应签订相关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同时,明确产品检验检测指企业开发产品在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的产品检验、指标测试及产品性能测试等检验检测活动。
根据省科技厅日前下发的做好2021年度科技创新券补助工作的通知,2021年度创新券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支付给服务方全部费用中扣除应缴增值税后的费用)的50%,其中省级创新券补助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各地可视情况补足其中的20%部分。
今年申请对象为在我省(不含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在2020年或至申请截止日(2021年5月10日)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补助的科技创新服务支出费用须发生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服务发票的开具时间、服务款项的支付时间均须在此期间内)。
今年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0日。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在2021年6月10日前完成审核、确定发放金额和提交备案工作。申请企业登录福建科学技术厅官方网站-科技云服务平台中“福建省科技创新券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120.35.30.142:8088/)进行申报。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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