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11月12日讯(海峡网记者 李牧晨 通讯员 刘君华 刘海耀)12日,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布了2020年5月10日晋江市一重型自卸货车碰撞电动车致其驾驶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结果,记者从中获悉,肇事驾驶人刘某涉嫌交通肇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福建省锦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肇事货车的管理单位,因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被罚款20.1万元。
案件回放:重型自卸货车碰撞电动车致其驾驶人死亡
2020年5月10日8时33分许,刘某驾驶严重超载的闽C59216号重型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15395kg,实际载质量:32995 kg,超载100%以上)沿晋江市泉安南路由南往北行驶于中间车道,途经晋江市泉安南路安海镇丙厝村路段时,刘某驾车向右变更车道,未发现同向在右侧车道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致重型自卸货车右前角碰撞电动自行车左侧,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陈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晋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对本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进行如下认定:
刘某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根本原因;陈某无导致本事故发生的违法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刘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本事故发生当天,晋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刘某涉嫌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肇事车辆管理单位被罚款20.1万元
事故发生后,晋江交警大队启动深度调查程序,并提请晋江市政府成立调查组。晋江市政府组成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监察委、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交警大队和总工会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及南安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系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深度调查结果表明,2019年6月6日,本案肇事闽C59216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柯某与福建省锦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管理合同。福建省锦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肇事货车的管理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能依规对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安全管理不到位,驾驶员经常性超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记录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8月3日,晋江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福建省锦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有关人士表示,当前已进入四季度,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压力更大,希望各相关行业、相关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迅速排查整顿企业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福建交警提示:冬季历来是事故多发期,面临着货运高位运行、恶劣天气频发交织影响,货车肇事多发易发。货运企业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采取多种管控手段,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严格依法履行法定安全责任,合法守规经营;货运车辆驾驶人手中方向盘关系着广大群众的安全,更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尽职尽责参与道路交通相关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环境。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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