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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保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工作。

据了解,考虑到我省绝大多数贫困家庭劳动力都是在农村,收入低,难以承担职工养老保险费用。该《通知》明确将社保补贴政策扩大到对缴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补助。对实名制求职登记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各地可参照闽政〔2014〕49号有关规定,给予不低于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50%的补贴。

《通知》要求,每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汇总上年度在当地办理求职登记并提出社保补贴申请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基本信息,提交所在地的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经办机构筛选出符合领取补贴条件的参保人员,反馈给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对属于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残疾人等已经按照文件规定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在比对中应予剔除,剔除人员名单一并报送。应补贴资金,经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程序,将社保补贴资金及时划入符合领取条件人。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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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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