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记者 潘园园 通讯员魏然) 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自2017年1月1日起,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到2020年,在全省构建保障齐全、运行良好的污染责任保险市场机制,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降低环境污染损害,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据了解,企业购买污染责任险后,一旦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我省将在重金属污染行业、危险废物污染行业等环境高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根据《意见》,排污企业和保险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不得低于国家依法确定的最低责任限额。投保后,保险方和投保企业应共同委托专业机构,从投保第1年开始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环保体检”,主要包含环境风险管理与指导、提出环保整改事项等工作。投保期间按照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且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方应当降低其保险费率,反之将提高保险费率。多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保险方可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意见》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解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取得实效。同时强化政策扶持,在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同时将排污企业投保情况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相挂钩。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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