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收到演员刘德华诉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侵权纠纷一案的诉状及证据材料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肖像使用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请求判令被告在原告认可的全国性公开发行的报纸及今日头条、被告官方微博、被告官方微信公众号等网站首页公开刊登道歉声明;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公证费共计人民币1万元;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诉称,原告并未授权被告在其净水器及相关产品的外包装及广告中使用原告肖像、姓名及签名等,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及姓名权。
明星肖像权价值几何?有没有相关规定呢?侵犯明星肖像权的案例以往就发生过:
赵本山状告广州两家公司侵犯其肖像权,索赔300万元;
某品牌DVD机在包装盒上印上刘德华的大幅头像,刘德华要求赔偿220万元;
沪杭高速广告牌侵犯肖像权,范冰冰要求赔偿200万元
沈阳的明星——山东鲁能球员王亮和“超女”妻子张楚格也打起了肖像权官司,索赔金额高达350万元,法院最终判赔2万元。
葛优将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因为该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葛优躺”表情包作为配图。最后法院认定该公司行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判决该公司向葛优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费40万余元。
侵犯肖像权有法可依,但是至于肖像权应该赔偿多少?目前尚无赔偿标准!
1.《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15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责任编辑:黄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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