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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制定《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拟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人员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实施15项联合惩戒措施。其中,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和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其相关信用信息也会依法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附:

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

2、扰乱医疗秩序的;

3、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4、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

6、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具体惩戒措施如下:

1、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2、督促保险公司严格执行财产保险产品中关于失信责任人的费率调整措施。

3、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4、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6、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7、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等荣誉。

8、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9、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和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10、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的相关信用信息依法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11、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部分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保险中介业务许可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的重要参考。

12、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13、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14、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15、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

责任编辑:黄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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