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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2004年在狱中写下的申诉材料,强调自己当年不在案发现场。

李金2004年在狱中写下的申诉材料,强调自己当年不在案发现场。

疑点众多:“伙同他人”中的他人是谁?

李金委托的代理律师张具堆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普发成、普发能兄弟两人在时隔11年之后被四川省高院二审确认无罪,对于李金的申诉有着重要意义,“公诉机关指控李金和普氏兄弟二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但普氏兄弟终审确认无罪,李金作出的有罪供述虚假性显而易见。”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四川省高院对于李金的终审判决中认定,李金是“伙同他人”进行犯案,但没有认定“他人”为何人。张具堆说,“四川省高院所指李金的同案犯至今没有到案,生不见人死不见尸,没有人知道同案犯是何人。”

李金的再审申诉状中也提到,检方向法院提交的现场证据中有指纹印、鞋印等犯罪痕迹类证据,但没有认定这些客观证据和李金有任何的关系。张具堆表示,“案件一二审都没有认定这些客观证据与李金有关,现场这些客观证据不能够证明李金到过现场并实施了犯罪。”

成铁检察分院抗诉书中也对案件审判过程进行了质疑,认为李金案件的一审程序违法。成铁检察分院抗诉书载明,1998年5月21日成铁中院在昆明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后,“迟迟不作出判决,而是向上级法院进行请示,在得到上级法院的书面批示后,才制作判决书。”“上级法院决定,下级法院执行,两审合一审的做法”,违反了法院独立审判的规定。检方一审抗诉书中也提出了案件一审审理耗时一年多,违反了审理公诉案件的时限规定。

目前,李金已委托律师向四川省高院提出了再审申请,但四川省高院尚未决定是否再审。四川省高院婉拒了上游新闻记者的采访。

责任编辑:黄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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