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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哪里服刑,我都没有承认过我杀了人。元谋的命案发生时,我在700公里外的盈江打工,怎么可能出现在案发现场?”近日,54岁的云南元谋人李金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他已委托律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李金喊冤,与1994年10月14日凌晨发生在滇北小城元谋的一起抢劫杀人案有关。

2002年12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川刑终字第444号终审裁定,维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称成铁中院)判处李金犯抢劫罪、处无期徒刑的判决,“(李金)与他人入室用撬棍、匕首向在靠窗和相邻床上熟睡的姚素华和白鹤林头部、胸部击打、刺杀”,最终导致两名受害者死亡。

李金入狱后辗转三处监所服刑。2017年7月7日,52岁的李金在失去自由22年后走出监狱。

和李金同案被提起公诉的普发成、普发能兄弟,被成铁中院以“证据不足”宣判无罪。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成铁检察分院)向四川省高院提起抗诉,四川省高院因被告人“不能如期到案”中止审理。11年后普氏兄弟到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成铁中院对普氏兄弟二人进行了国家赔偿。

李金的代理律师杨名跨、张具堆调查发现,1994年案发时,李金在云南盈江县务工,不可能回到700公里外的元谋案发现场行凶;生效裁判中据以定罪的直接证据,也只有李金本人的有罪供述,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普氏兄弟宣判无罪,更让李金的同案犯是谁成了一个谜团。

滇北元谋:凌晨招待所里的两人命案

1994年10月14日凌晨,成昆铁路边的云南省元谋县发生了一起被称为“1013大案”的抢劫杀人案:旅客白鹤林、姚素华下火车后入住元谋工务段招待所208房间,次日凌晨被发现在房内遭抢劫杀害。

“1013”案件在小城元谋发生后,在当地民众中引起了极大反响。因案发地元谋工务段招待所当年还属成都铁路局管辖,整起案件的侦查、公诉、审理,都由成都铁路系统政法单位负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刑终字第444号刑事裁定查明,1994年10月13日15时30分左右,李金伙同他人,在元谋火车站跟踪从548次列车下来的旅客白鹤林、姚素华,探知二人住在元谋工务段招待所208房。10月14日凌晨1点左右,李金等人携带撬棍匕首等工具,翻大门进入招待所。李金撞开208房,与他人入室用撬棍、匕首向在靠窗和相邻床上熟睡的姚素华、白鹤林头部、胸部击打、刺杀,导致白鹤林当即死亡,姚素华重伤。李金抢得姚素华手提包一个,与他人跑至后围墙处爬墙逃跑。凌晨5时50分,案外人发现姚素华、白鹤林被害后随即报案,公安人员到场后发现姚素华尚未死亡,但其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因伤重死亡。

尸检报告证实,白鹤林系被他人用匕首类锐器刺伤心脏及大血管失血性休克死亡,姚素华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和钝器多次击伤头部等处导致颅脑挫裂大失血休克死亡。

生效裁定书查明,案发现场有一个全长28cm、前掌宽9.8cm、后跟宽9.8cm的脚印,房间门框内侧、室内三张床中的一个床头柜上有两处指纹,但无法证实为李金所留下。

对于四川省高院相关判决中将口供作为唯一定罪证据使用,经减刑出狱后的李金表示,相关口供都是在非自愿情况下作出的,“当时的办案警察要我承认事实,如果在法庭上翻供回到看守所也会‘收拾我',我进入监狱后就从来没有承认过这些事情,减刑申请都是狱友帮我写的。”

人不在场:雇主证明李金案发时在700公里外

李金告诉上游新闻记者,1995年9月30日,自己因涉此案被收容审查,便向负责侦查的铁路警方办案人员提出:1994年10月13日案发时,我还在云南省盈江县务工,根本没有回到元谋作案的时间条件,“我当时向警方提出了这点,但是根本没有人理我。”

李金出狱后多方奔走,找到了昆明律师杨名跨、张具堆作为代理律师进行申诉。

杨名跨、张具堆律师在接案之后对李金反映的不在场事实进行了初步核查,“我们找到了李金当时的雇主方某,他也确认1994年元谋发生抢劫杀人案时,李金还在距离元谋近700公里的盈江,根本不可能有机会犯案。”

李金在申诉书中表示,1994年9月20日是中秋节,自己在盈江县雇主方某家中过节,节后和方某以及其他几名工友到中缅边界一个叫红坡河的地方伐木、搬运木材。“当时搬运一根原木十块钱,两个人分,一天下来能挣五六十块钱。”李金回忆,自己当年中秋节后在红坡河呆了接近一个月后才回到盈江县,又留在盈江县方某家几天后才启程返回元谋县老家。

杨名跨、张具堆找到了李金当年的雇主方某,向他做了律师询问笔录并作为提请再审的证据,提交给了四川省高院。

方某在律师询问笔录中表示,李金于1994年初到6月在盈江县方某家中帮忙管理甘蔗林,1994年7月当地户宋河电站进行修建时,李金被安排帮忙建房,直到1994年9月20日中秋节。中秋节后,方某又带着李金和其他工友一起到中缅边境红坡河搬运砍伐后的木材,干了二十多天后回到了盈江。李金直到当年农历九月底才离开盈江返回元谋。

今年11月8日,当年的雇主方某向上游新闻记者证实了1994年李金在他那里务工的情况,并确认李金是在1994年农历9月底才离开盈江返回元谋。

上游新闻记者查询发现,1994年农历九月的最后一天对应的是11月3日,李金涉及的元谋工务段招待所抢劫杀人案案发时间是10月14日,当天是农历九月初十。

是否还保留有当年的工资表、出勤记录等书面证据?方某表示,当年确实有工资记录等材料,但1994年距今已过去25年,早已经不见了,“如果当年他(指李金)写封信或者捎个口信给我,我肯定会保留相关证据。”方某还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对自己所说的内容负责。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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