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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写判决身亡人社局称不是工伤事件始末 在家工作猝死算不算工伤(2)

工伤之规

早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裁定过一起工伤认定上诉。

海南一高中老师冯芳弟,带两个班的数学课兼班主任。为了提高成绩,晚上8:30-10:30他又对学生增加了一场数学考试,当晚他把试卷带回家通宵批改,结果过劳,导致心肌梗塞,第二天早上猝死家中。

事后,家属和学校向人社局提出工伤死亡认定申请,结果被人社局以“老师的延时劳动不是发生在学校(班里或办公室里),不是学校安排的加班”为由,不予认定。

家属申请行政复议,结果省人社厅维持海口市人社局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诉讼请求。2013年,家属再次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海口中院以人社局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海口市人社局不服并申请再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海口市人社局仍不服,继续申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驳回其申请。

2015年1月17日,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仍决定不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家属又进行新一轮的复议、诉讼,直至2017年,该案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审查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驳回海口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

在家写判决身亡人社局称不是工伤事件始末 在家工作猝死算不算工伤(2)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认定员工回家加班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部分要点如下:

1

突发疾病来不及抢救死亡,以及发病时没有人员在场丧失抢救机会死亡,依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

回家加班工作期间,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最高院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主要理由是:

(1)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工伤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当然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3)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3

在突发疾病是否发生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

4

职工是否存在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是工伤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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