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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2日7时左右,杨文峰家的书桌上铺放着散开的案卷材料,电脑里还有未写完的案件判决,这位河北省三河市法官的生命被永久定格在了这一刻。

他的妻子雷新宇向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提出杨文峰的工伤认定申请,却不予认定。雷新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法院作出了判决。

此前,海南一高中老师在家通宵批改作业,过劳致死,案件几经波折,最高法最终裁决,应认定为工伤。

在家工作猝死到底算不算工伤?这一案件的判决又体现哪些现实意义?

法官猝死

时间拨回两年前的8月11日,法官杨文峰下班后,像往常一样将工作案卷带回家。三河市人民法院及有关工作人员都知道,杨文峰作为员额法官,工作量较大,回到家再加班是常态。

这次案件似乎并不轻松,杨文峰工作直至凌晨,第二天早晨6点左右起床继续整理案卷材料,写案件判决。7点他上厕所时突然晕倒,被送往河北省三河市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8年6月12日,妻子雷新宇向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提出杨文峰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补正材料,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7月2日受理,经调查、下达举证通知,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8]108203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杨文峰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雷新宇不服,提出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立法精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规定中的“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理应属于上述“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同样,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其权利理应受到保护。

也就是说,能否认定为工伤,需要看发病期间是否在“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关于这一点,人社局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文峰系在加班工作时发病。

法院经调查认为,在刘文峰发病是否发生在加班工作期间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被告直接作出否定性的事实认定,缺乏事实根据,有悖《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立法精神;以杨文峰晕倒地点是在家中厕所为由主张不是在工作岗位发病,亦明显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杨文峰在家中完成工作任务时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能否认定杨文峰属于视同工伤,应充分考虑其工作量及工作难度等诸多因素。故上诉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2019年6月27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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