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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5日讯 时隔两个月,苏州再次出台房地产调控文件,扩大楼市新房和二手房的限售范围。

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此次意见是在今年5月份房地产调控的基础上再次加码。意见指出,对苏州市区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制转让措施,苏州市区范围内新取得预(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已经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开始网签的项目),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转让;二手住房通过市场交易购房人新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同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区、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苏州市范围内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获悉,今年5月份,苏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在新建商品房方面,对苏州工业园区全域、苏州高新区部分重点区域(东起京杭运河,西至珠江路,南至竹园路,北至邓尉路)实施限制转让措施,限制转让区域内新取得预(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已经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开始网签的项目),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转让。对苏州工业园区全域二手住房实施限制转让措施,购房人通过二手住宅市场交易新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五年后方可转让。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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