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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云南省高院判决书。 钟欣 摄

图为云南省高院判决书。 钟欣 摄

图为云南省高院判决书

记者11日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以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将昆明市晋宁杨富等21人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发回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4年10月14日,晋宁发生一起施工方与村民冲突事件。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晋城物流中心工地投资方与被告人杨汝明签订该工地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定于2014年10月14日开工。由于此前在该工地施工过程中,多次遭到富有村村民的阻止,造成停工。为达到顺利开工的目的,被告人杨汝明组织数百人,准备了钢管、石块等工具并进行了训练。被告人杨富、李海英、张红珍等获知此消息后组织村民商议并进行安排,准备了汽油、钢叉等工具决意阻止杨汝明方开工。

2014年10月14日上午8时许,施工方前往集结地的王某某等8人在富有村被杨富等被告人及村民扣押、殴打。10时许,杨富等被告人将王某某等8人带至富有村口,浇上汽油与杨汝明方形成对峙。对峙过程中,8名被扣押人员遭到持续殴打。15时许,双方发生大规模持械冲突、打斗。其间,8名被扣押人员身上的汽油被点燃。械斗中,造成王某某等7名施工方人员和村民舒某某共8人死亡、18人重伤至轻微伤、多人财物不同程度受损的严重后果。

2016年2月5日,昆明中院对被告人杨富等21人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分别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海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杨富、陈俊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张红珍、杨汝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丹、杨贵明等16人以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七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其中,对被告人张燕阳、杨宝明、张宜晋、李勇、杨许宣告缓刑。

被告杨汝明的辩护人李春光律师提供的云南省高院判决书显示,宣判后,李海英、杨富、杨汝明等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院认为,第一审判决对该案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遂依法撤销昆明中院相应的刑事和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昆明中院重新审判。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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