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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酒不吃吃罚酒,强行敬酒自喝“苦酒”!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5日披露,该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2014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罗某与其朋友在连城县某KTV包厢消费,期间因到隔壁包厢敬酒过程中与在包厢内消费的姚某、罗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双方几次打架被人劝开。后双方在KTV一楼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人罗某与其朋友对罗某某等人实施殴打;双方被劝开后走到KTV门口,被告人罗某看到姚某出现在停车坪,又与其朋友一同追打被害人姚某。

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姚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害人罗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罗某主动到连城县公安局文亨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2015年9月28日晚11时许,谢某(另案处理)在电话中多次威胁、谩骂被告人罗某,并于当晚驾车到被告人罗某家门口,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并互打起来。期间,被告人罗某持事先放于家中门后的关公刀将谢某的左手砍伤。

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左手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9月29日,被告人罗某主动到连城县公安局文亨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罗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罗某作案所用关公刀1把已由连城县公安局收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主动投案属自首,赔偿了被害人谢某损失。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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