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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件二审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罗某森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肖某龙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肖某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罗某森、肖某龙、肖某宇驾乘越野车多次到沙县至三明快速通道、304省道吊公岭隧道内偷盗路灯电缆。三人在选定盗窃地点后,由被告人肖某龙、肖某宇下车割取电缆线,被告人罗某森驾车在别处等候。肖某龙、肖某宇用螺丝刀把路灯底下盖着铁皮的盖子旋开,用钳子把电缆线剪断拉出来,卷成一卷卷放在路边,再打电话给罗某森把车子开过来,把电缆线搬到越野车的后备箱载回家。三人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剥皮后进行销赃。经过价格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70823.6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森、肖某龙、肖某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70823.6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根据三被告人的盗窃数额及各自具有的相应量刑情节综合评判后,作出如上判决。(三明市中级法院)

责任编辑:郑梅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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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三明 诈骗案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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