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金荣,中共党员,在任清流县田源乡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县农业局调拨一部车辆到田源乡政府,主要用于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推广农技,由田源乡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2015年10月,清流县纪委“清流清风”微信举报平台收到群众举报,反映阳金荣以“下村开展工作”为名,公车私用,甚至将车辆经常停放在其龙津镇下戈村住处。
2015年10月4日,阳金荣驾驶该车前往宁化县亲戚家做客。当被问及驾驶的是否是公车时,他不以为然地说:“这是农用车,不算公车,况且我是乡里的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主任,开这车理所应当!”
经查,阳金荣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顶风违纪,公车私用,未按有关规定停放公车。2016年1月,清流县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阳金荣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补缴公车私用费用。
党纪政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清纪/文 林伟/图)
责任编辑:郑梅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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