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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宁德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10月起施行

在综合交通枢纽、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宁德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已于近日正式公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了多项措施解决当前停车位不足问题。

换乘地段应规划配建公共停车场

为增加停车位供给,《条例》提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住建、国土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本级停车场专项规划并及时将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综合交通枢纽、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和引导驾车人换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新建、改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行业技术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划定适当区域供非汽车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不符合技术规范和配建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有20%以上的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行政服务中心服务期间免费开放停车场

为解决当前停车位不足问题,《条例》还提出,鼓励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行政服务中心、会议中心、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应当在服务期间向服务对象免费开放停车场。

封闭式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配建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在小区内部通道、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向辖区住建部门报送设计方案,由住建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等部门按照临时停车场设置要求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设计方案自行组织建设。

其他住宅小区设置临时停车场的,由社区居委会协助停车场设置者向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设计方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住建、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等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停车场设置者按设计方案自行组织建设。(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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