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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8日,漳州平和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赖某杵、赖某勇危险驾驶案并当庭宣判,一审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赖某杵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赖某勇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这是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福建法院审理的首例校车严重超载的危险驾驶案。

平和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16时许,赖某杵、赖某勇在无校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小型面包车,从平和县坂仔镇“红太阳幼儿园”出发,接送该园小朋友放学,行使至坂仔镇的心田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查,当时赖某杵驾驶的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33人,其中幼儿31人。赖某勇驾驶的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20人,其中幼儿18人。超载程度已经超过公安部发布的《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中规定的“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客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可以立案侦查。”

据悉,赖某杵、赖某勇从2016年3月中旬开始,就已驾驶案发时的两辆面包车接送幼儿园小朋友上下学。赖某杵作为两辆面包车的所有者和管理人,对赖某勇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法院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黄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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