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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全国首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法规草案,固化“厦门模式”。通过建平台、设场所、政企协同及先期处理机制,实现全流程监管与规范化管理,保障当事人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昨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厦门经济特区涉案财物集中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进行一审。这是全国首部针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进行系统规范的地方立法,将厦门在全国率先探索的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厦门模式”固化为制度规范,旨在实现涉案财物“全流程监管、规范化管理和集约化处理”。

涉案财物管理长期面临保管分散、流转繁琐、监管缺位及财物积压贬值等难题。作为财政部关于涉案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地区,厦门自2019年起在全国首创“线上线下融合、政企协同参与、多部门互通共享”的管理模式。此次立法,正是将这一成熟改革成果上升为法规制度,为破解实践堵点提供“厦门样本”。

《规定(草案)》的核心是搭建一个跨部门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与一个集中管理场所,实现“实物静态保管、信息线上流转”。

在管理平台方面,规定建立跨部门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涉案财物实行“全量登记、全程流转、全程留痕和全程管理”,推行“一物一码”数字化溯源,确保涉案财物信息与案件一一对应;还要求对接省级业务平台,实现公检法及财政部门的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

在保管场所方面,规定设置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场所,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具体运行可委托社会力量承担。这一“政企协同”模式旨在降低行政成本和执法风险。同时,《规定(草案)》明确了枪支弹药、毒品及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物品等不纳入集中保管范围。

为规范管理流程,《规定(草案)》要求“办案与管理相分离”,要求办案机关依法采取措施后,原则上应将涉案财物移交集中管理场所统一保管。

针对涉案财物长期积压、价值贬损问题,《规定(草案)》创设了“先期处理”机制。对于易损毁、易贬值或价格波动大的涉案财物,经权利人同意及办案机关批准,可先行依法出售、变现或拍卖,所得款项存入专门账户,此举旨在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

此外,《规定(草案)》还细化了物随案走、远程示证等配套制度,并参照无主财物处理规则,对逾期未领取财物设置了公告、催告及提存上缴程序,形成管理闭环。

市人大监察司法委主任委员杜昌营表示,将涉案财物集中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既是深化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抓手,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财产权益的重要保障。 (厦门日报记者 蔡绵绵)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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