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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6月8日讯(本网记者 刘玮 通讯员 厦公宣)为严厉打击厦门沿海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6月7日,厦门市公安局向社会发布《关于提高偷越国(边)境案事件线索举报奖励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群众举报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最高可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本次发布的《通告》明确了公安机关提高偷越国(边)境案事件线索举报奖励的标准,即对提供有效线索协助查处或破获涉及偷越国(边)境类案件的,每起奖励1万元,查破案件中每查获1名偷越国(边)境人员追加奖励5000元。举报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犯罪并从中查获偷越国(边)境人员3名以上(含本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举报用于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船舶或其他交通工具,并从中查获偷越国(边)境人员10到30名(含本数)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30名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通告》针对所有涉及出境、入境的偷越国(边)境行为,即涵盖个人偷越国(边)境,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为偷越国(边)境提供条件,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协助、容留、藏匿偷越国(边)境人员等。《通告》还明确,群众对同一起案件的举报不重复奖励,按最高标准执行。对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及时兑现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人身安全。

近年来,厦门市公安局围绕沿海管防亟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全面加强海防宣传发动和沿海巡逻防控,持续强化科技防线、加压收紧管防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着力提升管防质效。去年以来,累计核查进出港船舶23.5万余艘次,人员27.9万余人次,张贴、发放《通告》及相关防范非法入境宣传品24.7万余份,发放群众举报奖励金4人次,共计5万元。

厦门警方正告:任何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110,0592-5781666

举报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199号市公安局海防支队

相关链接

1、偷越国(边)境类案件有哪些?

偷越国(边)境行政案件:偷越国(边)境,为偷越国(边)境提供条件,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的外国人逃避检查。

偷越国(边)境刑事案件: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2、偷越国(边)境和非法出入境的区别?

二者没有行为本质区别,同类行为两个名称。

3、偷越国(边)境相关人员将受到哪些法律责任追究?

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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