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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因利息过高 债主变成了被告 法院一审支持原告诉求

因利息过高 债主变成了被告 法院一审支持原告诉求

海峡网讯(文/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 漫画/刘哲姝)尽管所还的钱款已经超过了本金及法律所保护的利息总和,但放贷者依然还在逼债。欠债者无法忍受,将放贷者告上法庭,反过来要求返还多付的利息。近日,这样一起欠债者告放贷者的案件在思明区法院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欠债者的诉求。目前该案还处于上诉期。

争端

还的是利息还是本金?双方各执一词

自2014年9月起,小婷陆续向阿和(均为化名)借款七次。小婷起诉称,阿和是专门放高利贷的,她向阿和偿还了高额利息,所还的钱款已经超过了本金以及法律保护的利息之和,而阿和仍一直追着她还钱。小婷认为,阿和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多支付的利息。

在法庭上,阿和对小婷的说法提出异议。他说,双方的款项往来不全是本金和利息,还有一些是刷信用卡产生的手续费。阿和还说,七笔借款中,前六笔都结清了,借款除了转账外,有部分是直接付现金。由于是朋友关系,他只是象征性地收了几百元至数千元作为利息,并没有按原本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算不上高利贷。

双方各执一词,究竟借款的本金是多少,利息标准是多少,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为了证明自己所言属实,小婷提交了双方的银行转账记录、通话录音以及其他涉及阿和的借贷纠纷判决文书作为证据。通话录音中,阿和问:“本金你有还过一分钱吗?”小婷答:“算起来本金已经超过好多了。”阿和又说:“怎么超过好多?利息归利息,本金归本金,本金一分钱没还,利息太多也没有用。”

审理

债主陈述前后矛盾,原告说法基本采信

审理时,主审法官就每笔借款的明细向双方一一核实。其中一笔借款,借条显示是3万元,小婷说实际到手的是2.1万元,因为无法一次性偿还本金,她每月还9000元,总共还了5.4万元。

而阿和对这笔钱的说法却出现了不一致。阿和起初说,他是替小额贷款公司找小婷催账,后又说是找朋友借的钱,再以自己的名义借给小婷。还有另一笔同样显示为3万元本金的借款,小婷称实际仅拿到1.92万元,而阿和说1.92万元是转账,剩余的是给现金。后来又改口说除了1.92万元是转账的,还有1万元现金和200元手续费,另外600元算利息。

主审法官表示,阿和的陈述存在多处不一致,缺乏合理解释,也没有就现金出借、刷卡手续费或者象征性地收取利息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反观小婷提交的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能够证明阿和收取了高额利息。而且,根据思明区法院的其他判决文书,阿和曾因放高利贷讨债,殴打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法庭基本采信小婷的说法。

最终,法院一审认定,阿和出借的本金共计120700元,小婷偿还本息共计218000元。经核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年利率36%的部分总计93085.04元,因此一审判决要求阿和应返还小婷93085.04元。

法官说法

年利率超36%超过部分无效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审法官说,放高利贷者为了规避法律上的风险,一般以阴阳合同、利息并入本金等方式,把不受法律保护的高额利息以合法的方式“包装”起来,借款人因急需用钱只能被迫接受明显不公平的合同,事后维权也困难重重。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能够一审获得支持,主要是因为其举证较为充分,有详细的交易转账记录,有通话录音等等,一系列证据加以佐证。

法官提醒市民,借贷时首先是要选择正规渠道,签订借款合同时要谨慎,不要签那些明显对自己不公平的合同,为日后埋下苦果。其次,签订合同后,要注意保存还款记录、沟通对话的记录作为证据,有利于日后产生纠纷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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