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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院扣押车辆 男子公然开走 获刑一年

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 获刑一年

泉州网12月1日讯 (记者张文璟 吴志明 通讯员黄琳琳 石艺娜)日前,惠安县人民法院通过网络直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由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外人公然抗法,非法转移、处置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涉案车辆的案件。

惠安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转移、隐藏已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车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此案是近年来该院首例以上述罪名作出判决的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典型案例。

经审理查明,惠安法院于去年4月6日作出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小型汽车一辆。今年6月28日16时许,在该案申请执行人向惠安法院告知上述车辆停放地址后,法院干警在惠安县螺城镇某小区的车行前准备将车拖到法院存放。而就在等待拖车到来的期间,被告人陈某趁法院执行干警不备,驾驶该车逃离现场。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明知涉案车辆已被法院查封、扣押,无视法院工作人员,公然将涉案车辆开走并逃离,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其行为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惠安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法院依法维护法律秩序和司法权威,对拒不执行以及恶意规避、妨碍司法、暴力抗法等行为将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予以坚决打击。此案不仅是妨碍司法罪的一个典型表现,更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方面的警示案例。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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