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海峡网>新闻中心>福建频道>闽南新闻>泉州新闻
分享

“借读费”,受不受法律保护?厦门一家长为让孩子进名校,花钱请人办“借读”,结果,钱白白花出去了,孩子最终却进不了名校。

为让孩子借读花5万未果 家长要求退“借读费”

借读不成,花出去的钱还能讨回吗?近日,花了钱的家长为此状告收了钱的人,要求还钱。

花出去的钱,还能再讨回来吗?另外,此类游离在法律之外的“借读费”,受不受法律保护?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借读费官司。

法官指出,教育部严禁以借读生名义招生并高收费。而本市生源学生先“出口”再“进口”的行为不仅违规,还蚕食了正常学生的资源。此类找关系借读的行为,违反了教育部的规定,违反了公序良俗。这种行为不合法,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借读”:花了5万元,最终未成功

这一场官司,因初中毕业生小王的“借读”而起。小王是厦门本地人,原本就读于厦门一所中学的初中,该中学也是名校。但是,三年前,小王初中毕业了,由于他的成绩达不到进入名校就读高中的标准,小王的父母为了让他进名校,开始四处托人“找关系”。

后来,小王父母通过朋友陈先生和一位老师,了解到“借读中介”张某可以帮助办理普高借读手续,就让朋友委托张某办理借读手续。

之后,老王夫妻二人多次与中介张某联系,商谈借读事宜。2013年7月26日,老王将5万元交给朋友,朋友将这5万元钱打入张某账户。

张某也承认自己收到了这5万元。张某收到钱后,就着手为小王办理厦门名校的借读手续。老王家住松柏附近,他希望孩子能就近借读。

而张某也答应了下来,他采用的是先“出口”再“进口”的方式,就是先为小王办理饶平县一所中学相关的学籍手续,为此,他还支付给饶平县该中学2.4万元。

张某原本计划,帮小王“出口”获得外地学籍之后,再“进口”回到厦门,向思明区一所名校申请借读。

但是,这一借读计划最终未果。直到开学前一天,张某仍无法办妥小王在厦门名校就读高中事宜。

最终,小王被按规定派到了岛外一所中学就读,小王父母无奈接受了这一结果。

讨钱:事情没办成,钱该不该退?

事情没办好,老王就要求张某返还5万元。但张某说,钱已经花出去了,因此不能退还。

后来,张某也表示,他可以帮小王申请到另一所高中借读。但是,老王说,这所学校不是他委托要办借读的学校,而且离家太远,因此,他不接受换校,只要求退还5万元。

为此,近日老王将张某告上了法庭。他起诉要求,张某不但要返还5万元,还要支付逾期还款的损失。

在法庭上,老王还提供了转账给张某的转账凭证,以及双方联系的短信,在短信中,张某自认未办理好小王在松柏就读高中的事。“钱都花出去了,都用于办借读,我怎么能再退还给他呢?”法庭之上,张某答辩说,借读名校的中介市场行情有的高达10万元以上,而他收取小王家长的5万元,大部分也用在了学校方面。

张某还拿出了好几份厦门市中学借读申请表,称他曾经帮助几位学生成功办理厦门名校的借读手续。张某还说,他已经完成了居间行为,因此不能退钱。

结局:名校没进去,丢了2万多

据了解,当时在厦门一些名校,外地高中借读生普遍存在,有的是考不上名校的本市生源学生先“出口”再“进口”,有的是邻近城市的高中生缴交高额的中介费后来借读。

经审理,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张某作为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报酬。但是,因张某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费用2.4万元,该费用应予以扣除,因此,一审判决要求,张某应退还老王2.6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没有异议,但老王不服,他向厦门中院提起了上诉。

老王上诉称,张某办理小王饶平县某中学学籍,支付2.4万元,并未告知老王。因此,这2.4万元学籍费,不应该由他来承担。张某未办妥小王借读事宜,不应取得任何报酬,应将5万元全部退还。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老王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

违规花钱借读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分析认为,本案不属于居间合同纠纷,也不属于委托合同纠纷,应认定为民事纠纷。根据教育部的规定,严禁普通高中在招收择校生后,又以借读生、代培生、旁听生等名义招生并高收费。而本市生源学生先“出口”再“进口”的行为不仅违规,还蚕食了正常学生的资源。

因此,老王希望藉由张某的关系使小王在厦门岛内普通高中借读,显然已经违反了教育部的规定,违反了公序良俗。这种行为不属于合法行为,因此不属于民法及民事诉讼法所保护的范畴。

法官还认为,本案讼争的5万元是老王自愿给予张某,是否应当返还法院不予审查。但是,原审法院已判决张某返还老王2.6万元,张某对此并未提起上诉,该行为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法院不予干涉。因此,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

专家说法

公序良俗指导公正判决

此类借读费纠纷,为何不受法律保护?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认为,法律条文是生硬和滞后的,而现实生活却是多样化的,当法律条文与社会道德相冲突时,如何以法律的价值指引作为考量标准,对法官来说至关重要。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在充分领会立法本意的前提下运用法律,而不是机械地引用法律。

黄健雄说,民法的公序良俗基本原则指导着所有的民事案件,民事基本原则是在穷尽所有法律条文规定后,运用到审判中的一种技术规则,是为了维护正义与社会秩序,构建基本的价值观念与社会道德良善,进而实现法律的价值指引功能。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的评价,首先来自于对案件裁判是否公正的切身感受,尊重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使司法过程与结果更加符合法律精神。

责任编辑:杨林宇

相关阅读
最新泉州新闻 频道推荐
进入新闻频道新闻推荐
政和县杨源乡:探索全县首个基层乡镇人
进入图片频道最新图文
进入视频频道最新视频
一周热点新闻
下载海湃客户端
关注海峡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