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一份借款合同,两个借款人,千万元资金几经流转,还款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鼓楼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厘清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的责任边界。
2019年10月,李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借人尤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00万元。随后,尤某将1000万元借款转账至合同指定的徐某银行账户,后续还款亦由徐某账户转出,累计归还740万元,尚余部分款项未还清。
此后,李某出具确认函,说明徐某系案涉借款实际使用人,将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徐某亦出具还款承诺书,自认案涉款项由其实际使用,自愿作为共同责任人,与李某共同承担剩余款项还款义务。
因借款到期后未获全部清偿,尤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徐某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等。
鼓楼法院梳理转账流水、书面承诺、微信聊天记录等全套证据。尤某当庭确认:李某只是名义借款人,徐某才是实际用款人,收款账户、还款账户均为徐某掌控。这足以认定李某是受徐某委托签订借款合同,尤某在缔约时就知晓这层代理关系,不存在其只和李某建立借贷合意的证据。据此,法院认定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尤某与徐某,李某无需承担还款义务,判决由徐某承担剩余本金、利息以及律师费、保全责任保险费。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点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法官解释,这条是隐名代理条款。放到民间借贷里,出借人明知签字人只是代别人借钱,借贷合意的相对方是实际用款人,债务就应当由实际用款人承担;如果出借人就是看中名义借款人资信,只愿意借钱给签字人,则不受本条规则调整。(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婷)
责任编辑:赵睿
- 男子借给朋友61万 4年后无法要回 如何避免超过诉讼时效?2024-01-02
- 男子借给朋友61万 4年后无法要回 法院:已过3年诉讼时效2024-01-02
- 男子被杠铃压死健身房老板赔50万:找亲戚朋友借钱凑了15万元2023-12-12
- 好友借5000元后16年未还,现仅愿偿还1000元,法院:已超过诉讼时效,偿还借款1000元2023-12-09
- 金门县3名乡镇长纷纷遭诈骗集团假冒名义借钱2022-09-30
- 诈骗也与时俱进!正值台湾地区选举 岛内诈骗集团冒充县市长借钱2022-09-27
- 心居电视剧姑姑向侄女借钱干什么 心居剧情介绍展翔和谁一起了?2022-04-02
- 借钱防坑锦囊三招2019-09-17
- 失联好久的朋友突然借钱怎么办?这些回复方式又霸气又搞笑2018-12-27
- 失联好久的朋友突然借钱怎么办?如何应对朋友借钱?2018-12-27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