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海峡网>新闻中心>福建频道>福州新闻
分享

张某某于2024年投保了重疾险,保额30万元。2025年2月,张某某在浴室滑倒,因急性硬膜外血肿等接受开颅血肿清除术。保险公司以合同中约定“外伤性颅内血肿清除术”须采用颅骨钻孔术为由拒赔。永泰法院审理后认为,手术方式由医生结合病情决定,将理赔与特定手术方式绑定,排除了被保险人的合理选择权,属于格式免责条款,相关限制无效。张某某所患疾病仍在承保范围内,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轻症保险金13.5万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记者 宋亦敏 通讯员 陈明)

责任编辑:赵睿

最新福州新闻 频道推荐
进入新闻频道新闻推荐
世界航海装备大会公交地铁出行全攻略来
进入图片频道最新图文
进入视频频道最新视频
一周热点新闻
下载海湃客户端
关注海峡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