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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福州一住客车内4万元现金被盗起诉酒店,鼓楼法院认定双方构成有偿保管关系。因酒店安保缺失且住客未锁车、留置大额现金均有过错,法院酌定酒店赔偿部分损失,提示消费者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

消费者入住酒店,把车停在酒店停车场,车内4万元现金不翼而飞,损失究竟该谁买单?近日,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结一起车内财物被盗引发的纠纷案件,厘清了酒店停车场保管义务边界,为酒店经营和消费者维权提供司法指引。

2025年11月8日至16日,陈某入住福州某酒店,按照酒店工作人员指引,将车停放至酒店停车场。16日清晨,陈某发现放置在车辆副驾驶座位上的4万元现金被盗,第一时间告知酒店工作人员并报警,公安部门对此立案侦查。事后陈某认为,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向鼓楼法院起诉,要求酒店全额赔偿4万元损失。

庭审中,酒店方称停车场只是免费提供给客人使用,场内设有提示牌,提醒车主自行保管车辆与车内物品,酒店已尽到提示义务。酒店还表示,陈某没有锁好车门,自身存在重大过失,财物被盗的损失应由陈某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在酒店住宿并依酒店指示停放车辆,停车服务成本包含在住宿费当中,双方形成有偿保管合同关系,保管范围除车辆本身,也涵盖车内财物。案涉停车场没有道闸栏杆,夜间也没有人员值守,酒店保管措施存在明显短板,属于保管不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陈某将大额现金留在车内,且没有锁闭车门,自身对财物丢失存在过错。此外,陈某事前没有告知酒店车内存放巨额现金,酒店无法预判保管风险与潜在赔偿数额。

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可预见性规则以及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酌定由酒店赔偿陈某部分损失。

法官表示,酒店提供的停车服务是住宿服务的延伸,并非真正无偿,经营者对顾客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停车场缺少门禁、夜间无人看管,属于安全管理缺位。但消费者同样要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大额现金、贵重物品尽量随身携带,不要留置车内,避免因自身疏忽带来财产损失。(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泓帆)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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