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近日,福州市体育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总工会印发《福州市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在全运会上拿到金牌运动员奖励25万元,破全国纪录的运动员奖励2万元!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籍或代表福州市参加省级及以上级别体育比赛并获奖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有功单位的奖励和管理省级及以上级别体育比赛,是指奥运会、亚运会、青奥会、全运会、青运会、省运会和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冠军赛运动员录取名次奖励。
(一)在奥运会、亚运会上获奖的,参照省体育局奖励标准执行;
(二)在全运会上获得金、银、铜牌的,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三)在青奥会上获得金、银、铜牌的,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
(四)在青运会上获得金、银、铜牌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4~8名的,根据录取名次得分,每分奖励0.15万元;
(五)在省运会获得金、银、铜牌的,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获得4~8名的,根据录取名次得分,每分奖励0.04万元;
(六)在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冠军赛获得前三名的,分别奖励0.3万元、0.1万元、0.1万元;
(七)在省年度锦标赛获得前六名的,分别奖励0.08万元、0.06万元、0.04万元、0.02万元、0.02万元、0.02万元。
运动员奖励分配原则
(一)运动员在各级竞赛中按获得录取名次给予竞赛奖励;
(二)运动员在每年比赛中,在同一项目比赛多次取得录取名次,按最高的标准计发一次,不同项目比赛取得录取名次,分别计发;综合性运动会单独计算;
(三)集体项目中主力队员与非主力运动员的比例设定为7:3。主力队员全额计发奖金,非主力队员按主力队员奖金的50%计发。
教练员培训成绩奖励
(一)直接带训我市运动员获得录取名次的教练员,省运会金牌的奖励标准为1.5万元/枚,其他名次及赛事奖励标准等同运动员;
(二)直接带训我市运动员获得多项录取名次的教练员,奖金累计发给;
(三)团体项目(指竞赛规程设定的团体比赛项目)的教练组按培训奖金标准的1—2份评奖,4人以下运动员的,按1份计发奖金;4人(含)以上运动员的按2份计发奖金;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等项目)的教练组按培训奖金标准的3份计发奖金(特殊计牌计分不另计算)。
教练员输送奖励
(一)福州市输送到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亚运会、青奥会、全运会、青运会比赛中获得成绩,福州市输送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奖金的30%予以奖励;
(二)福州市输送到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在省运会比赛中获得金牌的,福州市输送教练员按照输送时间予以分别奖励:输送时间一年以内(含一年),按运动员奖金的100%予以奖励;输送时间一年以上,一年半以内(含一年半),按运动员奖金的50%予以奖励;超过一年半的不予奖励。输送时间年限自该运动员(队)取得获奖成绩之月起倒推计算。
在福州市组队参加的综合性运动会决赛中,对破纪录的运动员给予破纪录奖励,破全国最高纪录奖励2万元,破全国青年最高纪录奖励0.8万元,破全省最高纪录奖励0.5万元,破全省青少年最高纪录奖励0.3万元。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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