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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摘要:福建省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8月15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流域水源保护责任,构建一体化保护体系,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规定保护制度、水污染防治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要求上下游开展生态补偿,明确违法处罚措施。

2026年3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水源保护新规8月15日起施行 敖江流域严控新建扩建工业园区

关于流域水源保护责任,《办法》明确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新增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履行的流域水源保护职责;同时强化监督,规定流域水源保护工作落实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关于流域水资源利用,《办法》注重构建以水源地保护为核心的全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体系;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需要。

关于流域水源保护制度,《办法》从保护敖江流域水源的实践需要出发,衔接上位法,规定流域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明确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及相关保护规定,并新增要求安装视频监控和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其中,一级保护区内全面禁止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石板材开采加工等活动;二级保护区严禁设置排污口、使用农药、围垦河道等;准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和高残留农药等。

关于流域水污染防治,《办法》规定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河湖岸线、干支流入库等重要区域建设生态治理工程,开展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城乡污水处理,细化畜禽、水产养殖等污染防治措施;同时,强调敖江流域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各类工业园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应当严格实行流域内等量或者减量置换,不得增加排放量。流域上游地区应当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不得新增生猪养殖规模。

关于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办法》规定,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流域水源水质监测资源,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基础数据库;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以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办法》还要求,流域上下游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活动,加大对流域上游源头区、饮用水水源地和水源涵养地的补偿力度。同时,明确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视频监控设施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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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江简介

敖江是福建省第六大河流、闽东三条独流入海的河流之一,也是福州市第二水源工程和福建向马祖供水工程的取水地,流经罗源、连江等地后注入东海。流域干流全长137公里、流域面积2665平方公里。

敖江的生态安全关乎百万人福祉。为守护一汪清水,福建省政府于2000年颁布了《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福州市出台《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以法治力量划定生态红线,推进流域系统治理。

福州持续推进敖江流域生态保护治理修复,统筹水资源、改善水生态、创优水环境,使敖江流域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Ⅲ类以上,Ⅱ类水质比例稳中有升。

(记者 马丽清)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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