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依约辞去原职赴异地入职,却被用人单位以“岗位不匹配”为由拒之门外,用人单位临时变卦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鼓楼法院审理了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去年4月16日,身在北京的徐某为求职,与福州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人资经理在微信上联系,就应聘A公司的运营经理岗位沟通。这名人资经理确认徐某试用期薪资为12000元/月,并承诺“领导说,来了即可办入职”,要求徐某携带离职证明赴福州就职。
去年8月16日,徐某依约辞去在北京的工作。抵达福州后,A公司却以“岗位不匹配”为由拒绝录用徐某。去年,徐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自去年4月起,A公司工作人员与徐某通过微信就入职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向徐某作出入职承诺,后又作出不能办理入职手续的表示,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对于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综合考虑A公司拒绝录用徐某的时间、徐某实际入职其他公司的时间等因素,酌定A公司赔偿徐某1.5个月的工资损失,工资损失参照A公司承诺的试用期12000元/月的工资标准计算,故损失计算为18000元。
此外,对于徐某往返北京与福州的交通费用1554.5元、为入职A公司在福州停留产生的住宿费用1000元,法院予以支持。(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义挺 金晶)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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