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投资入股,公司有了利润直接分红,但这未经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近日,鼓楼法院审结的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为广大投资者敲响了警钟。
2019年2月,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戊某签订股权合作协议,共同出资150万元经营某艺术培训公司。同年6月,公司开始试营业,以公司名义收取学员培训费。2019年8月至2023年6月,这5人认为公司账面资金充足,多次通过微信群达成分红合意,公司共向他们分配7次款项。
然而,2023年8月,公司账户现金难以满足学员退费及日常经营需求,公司要求各股东返还提前分配的款项。戊某和丁某迅速返还,但甲某、乙某、丙某却拒绝退还。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3人退还分配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庭审中,甲某等5人均确认其投资的款项用途为经营某艺术培训公司,再结合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公司未在财产上作分割或结算,分配款项来源无论是学员学费还是各股东的出资款均应被认定为公司财产。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如进行盈余分配,应是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情况下,再由股东会制定分配方案,之后方可分配。本案中,股东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分配公司财产,既侵害公司权利,也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法院判决甲某、乙某、丙某返还公司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泓帆)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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