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猪肉摊将“生鲜灯”当作“美颜滤镜”,给待售的猪肉罩上一层粉色的光晕。执法人员当即对摊主进行教育,告知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执法人员当场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摊主撤下“生鲜灯”。一个多月后,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该猪肉摊仍在使用“生鲜灯”。
鉴于摊主违规后仍拒不改正,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案例点睛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略),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邱毅成)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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