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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审计局在开展某专项资金审计过程中,发现某县个别高标准农田项目存在串标现象。该县市级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于2017年10月委托招标公司代理招标,发包价145.58万元,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邀请5家企业以抽球方式确定中标人,其中3家企业分别委托某劳务公司的股东、法人、监事3人代理投标事项,中标人为3家企业中的1家,中标价145.58万元。2018年1月,代理投标的劳务公司法人成为中标公司法人。

鉴于3家涉案企业通过某劳务公司3名高管代理投标,违背了招投标过程中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其互相串通投标的行为明显违反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市审计局将该问题线索移交至该县政府,县政府限定时限要求责任乡镇、部门逐一进行查处、整改。目前,涉案人员及企业已被查处。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林恒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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