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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建设局执法人员收到线索,福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商品房项目,在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齐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市建设局对该项目的房地产公司和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部门认为,该房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对房地产公司处以13.5万元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的罚款,同时责令补办施工许可证。

案例点睛:

本案中,该房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在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齐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许可证明,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作为开工前准备工作的重要一环,可以与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合并办理。此举一是为了审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保障项目落地;二是为了进行施工过程监管;三是为了建设项目符合规划。通过检查施工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禁止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项目,减少安全隐患。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张紫薇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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