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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因投资需要资金周转,便以个人名义向吴某借款100万元。现借款到期陈某无力偿还,吴某欲起诉要求陈某及其配偶共同偿还该借款。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吴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徐金叶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等表示同意共同承担的债务;2.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先推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债权人能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才可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陈某未经其配偶同意以个人名义借款投资,在吴某无法取得陈某配偶的追认,也无法举证证明这笔借款是用于陈某夫妻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该笔借款将被认定为陈某的个人债务,吴某要求陈某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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