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如何治理高空抛物这一城市症结,我国法律一直探索不停,今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对高空抛物造成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2020年末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291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至此,实现了通过刑法规制高空抛物行为,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相协调,弥补了体系性不足的缺陷。
那么,高空抛物危害究竟有多大?高空抛物为何入刑?如何威慑这种不文明行为呢?
高空抛物危害大
“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日益凸显。”福建省《民法典》宣讲团专家、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垠红教授说,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范围逐渐扩大,各地高楼大厦的增长十分迅速,客观上为高空抛物创造了条件,导致该类案件不断发生。
据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统计,我国发生的高空抛物案件已超2000起,其中,刑事案件86起、民事案件1869起和行政案件47起。2018年至2020年期间,福建省共发生33件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并且该类案件的数量还在不断上升。
专家说,当高空抛物达到一定高度,即使是很轻的物体,可能也会造成不小的损害。实验表明,一枚30克的蛋从4楼抛下,能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能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抛下,能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致死。
长期以来,运用民事侵权责任机制规制要求抛物者赔偿高空抛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是世界各国高空抛物法律规制模式的通行做法。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继续延续《侵权责任法》关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认定规则。
“然而,我国现有的民事侵权责任机制,难以有效遏制高空抛物行为。”杨垠红说,一直以来,司法实践对高空抛物采取民、刑并行的二元处罚机制,即性质相同或相似的高空抛物行为,有的受刑事处罚,有的受民事处罚。民、刑二元处罚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高空抛物的民、刑定性,而且,高空抛物的民事侵权责任,通常只针对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对于那些虽具有相当危险性却未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民事救济机制显得无用武之地。
“长期以来,由于民事责任的分担,致使刑事责任追究问题不再引起公安机关高度关注,将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可能微乎其微。”杨垠红说,这既不公平也有损司法的一致性与权威性,高空抛物入刑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单一民事侵权责任机制的不足与弊端。
“情节严重”是犯罪构成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最大的难题在于如何查清事实、确定行为人。高空抛物问题举证、取证困难的症结在于难以确定实施不法行为的人,以及受害人由于举证能力和调查方法的欠缺,无法提供确定侵权人的有效证据,进而导致司法维权陷入举步维艰的困境。
但令人欣喜的是,高空抛物入刑后,查证将成为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且情节严重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与民法对高空抛物行为都作了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第291条和《民法典》第1254条。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从这可以看出,该规定目的在于强化国家机关对高空抛物案件的调查取证力度。但该规定在查证上也存在不足之处:其一,对于民事案件,公安机关缺乏介入基础;其二,《民法典》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属于被动、辅助性调查,其前提是主张者举证不力;其三是从“公安等机关”的表述来看,公安机关调查具有选择性。“将高空抛物入刑,意味着查证犯罪成为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此举将大大提高公安机关查处高空抛物案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杨垠红说。
“情节严重”是构成犯罪的要件。《刑法》第291条之二关于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条文规定,本罪成立的构成要件是“情节严重”,即《刑法》第291条之二采取了情节犯的立法模式,意味着高空抛物行为只有符合“情节严重”方能构成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是否构成高空抛物罪关键在于是否达到情节严重之程度,而不在于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情节严重之判断就显得尤为重要。司法实践中认定相关犯罪,需要对“情节严重”作出解释。
杨垠红说,这里的“情节严重”,应当从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品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方面,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只有达到刑罚当罚的程度,才能理解为“情节严重”。总体上看,司法机关应当秉持谦抑原则,从严控制入罪范围。
高空摄像头应成遏制利器
福州市鼓楼区的市民严先生说:“高空抛物入刑,这是对广大市民人身安全的极大保护。谁都不想在小区活动时平白无故被东西砸到,何况维权还要折腾。”记者了解到,在治理高空抛物的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往往会遭遇取证难的痛点,在小区安装高空抛物监控,无疑给取证工作带来便利。
近日,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破获了泉州市区公安机关首例高空抛物案件。泉州市洛江区人刘某为了少走几步路,将吃完的梨核直接从29楼丢下,险些砸中路人。目前,刘某已被刑事拘留,他将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仰赖小区安装了高空摄像头,民警通过调取监控视频等技术手段,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
在福州市,记者走访了多个居民小区,发现除了极少数较新小区有安装高空摄像头外,其他普通小区基本上没有安装。
“对普通住宅小区来说,安装覆盖小区的高空摄像头,最大障碍还是经费问题。”华屏路一小区物业管理经理告诉记者,该小区有十几幢楼,仅安装高空摄像头就需花费十几万元,平时电费、维护费、人工费,还有监护房的相关费用等,都是不小的开支。该小区每户每月物业费仅为50元,要物业管理企业来出这笔钱是不可能的;物业让业主出资也比较困难,住在一、二层的业主肯定不干,其他人也不一定同意。
小区安装高空抛物监控设备,谁来付费?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阮依顺律师认为,安装高空抛物监控设备,可起到震慑作用,也方便警方破案。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如何分担安装高空抛物监控设备的费用在我省物业管理相关条例中没有明确,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参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此外,建议省、市相关立法部门对相关条例和办法进行修订,增设小区安装高空抛物监控设备的条款,对费用承担给予明确。如浙江省宁波市已出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来安装高空抛物监控设备。此外,建议新建小区交付前由开发商配建高空抛物监控系统,竣工验收时由房管相关部门予以核准。在治理高空抛物行为时,政府应将加装监控设施逐步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本报记者 何祖谋)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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