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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1月3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程慧 倪秋玲)今年6月,福清市检察院受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事发后驾车驶离现场,具有逃逸情节,因此拒绝理赔。

承办检察官审查卷宗发现,案发时间为去年12月17日凌晨,事发的福清宏路某路段没有照明,道路视线昏暗,被害人当时的状态是侧躺在两袋垃圾之间。丁某某在驾车压到东西后,将车停靠在路边并下车查看,只看见车尾挂着垃圾袋,不知已撞到被害人导致其死亡。丁某某车上的乘客赖某某也证实,丁某某在事故后表现正常。

事故发生后,警方通知丁某某接受调查,丁某某主动配合。警方发现,丁某某在发生事故后没有洗车、修车等毁灭碰撞痕迹的行为。

办案检察官据此认为,丁某某的行为不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故不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

承办检察官主动联系保险公司和福清交警,反复沟通协调,最终促成保险公司理赔61万元。随后,丁某某向被害人支付了赔偿款,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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