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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12日,闽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闽清某路桥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灭火器未经常性维护保养。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随后闽清县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闽清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6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该法第9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列举行为之一为“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叶立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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