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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苍霞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工作时发现,位于台江区河下街的某店面二维码门牌缺失。经调查,该门牌被该店员工私自拆毁。民警根据《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店主予以200元罚款的处罚。

二维码门牌属于公共设施。《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玷污、遮挡和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故意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张棋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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