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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0月16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12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促进福建海西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福州园)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多项奖励措施。

意见明确,通过招商机构引荐,在园区新注册或市域外新迁入、租赁期限在3年以上且每纳税年度缴纳的广告服务业增值税首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优质广告企业,按照其当年缴纳广告服务业增值税额的5%给予引进招商机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于市域内新迁入园区、租赁期限在3年以上且每纳税年度缴纳的广告服务业增值税首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优质广告企业,按照其当年缴纳广告服务业增值税额的2%给予广告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与园区运营商签订园区代运营协议、物理空间入驻率达到90%以上、入驻广告企业70%以上、至少有3家企业达到该意见设定的招商奖励标准且投入使用总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社会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园区内企业及运营商建设园区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设备服务平台以及其他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性的项目,符合园区统一规划的,按照最高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在园区内建立新媒体、广告新技术领域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符合园区统一规划、经认定属于国家级项目的,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意见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址在福建海西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福州园)内并依法纳税的广告企业、进驻园区的广告行业协会、广告行业配套服务或技术研发机构等广告相关单位以及参与园区招商工作的企业、中介组织、社团组织等。园区范围为“广告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即晋安区闽台AD广告园、闽侯海峡传媒港和广告生产制造园(锦绣制造园)、长乐海西广告创意园,适用范围视园区今后发展情况可作延伸拓展。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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