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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8月30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子彧)近日,福州市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在文化市场日常巡查中,发现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未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也未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福州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20米的保护范围内施工。

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并对该公司负责人进一步调查询问,该公司负责人对其违法事实予以承认。鉴于该公司违法程度一般,尚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规定,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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