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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2月28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蒋雅琛)记者昨日从市发改委(市信用办)获悉,为降低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保障中小微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福州市印发《福州市豁免中小微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失信行为的实施细则》,对中小微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失信行为,且企业失信行为轻微偶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潜在风险的,不纳入失信记录、不实施信用惩戒。

《细则》规定可豁免失信行为实施的领域包括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企业合同违约领域;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企业金融债务违约领域;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企业经营困难,未及时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域;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领域;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失信行为的其他领域。

据悉,若中小微企业符合豁免条件的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记录的,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向失信记录提供单位进行核查。对于核查确实满足豁免条件的,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失信记录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转来的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进行反馈。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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