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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深化出租车行业改革方案 今起实施

海峡网12月1日讯(海都记者 陈超)昨日,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年12月1日实施),方案中对深化福州传统出租车改革,以及规范福州网约车发展等做了相应规定。方案规定,新增出租车经营权无偿使用,网约车需符合相关条件。

新增出租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为10年,不得转让

方案要求福州市深化巡游出租车改革,实行经营权期限制,新增出租汽车和延续许可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为10年。

方案规定新增出租车,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2017年1月1日起,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采取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方式授予企业,不得转让。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许可机关依法收回;经营权期限届满,由许可机关收回后,采取招标或其它竞争性方式重新许可。

现有出租车:将退还剩余经营权年限有偿使用费

既有出租车方面,经营权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无偿使用。已缴交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但尚未到期的,以平均摊销法核算每月有偿使用费,按经营权使用年限,从2017年1月1日起退还剩余年限的有偿使用费。对于现有车辆经营权已到期,尚未延续许可仍继续使用的出租汽车,按实际使用年限(即已到期日至2016年12月31日)补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同时,既有经营权到期后,原经营权持有人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许可。

既有经营权转让方面,方案规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受让方为企业的,须符合出租汽车经营准入条件。受让方为个人的,除应符合规定条件外,还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此外,针对市民最关心的出租车服务质量问题,方案规定建立经营权退出机制。对在经营期内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出租车实行政府指导价 调整周期间隔不少于一年

出租车价格方面,方案规定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实施交通高峰时段差异化定价模式。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允许收取电召服务费用。

同时,物价部门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水平、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巡游车指导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需求、企业经营情况等,在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调整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周期间隔不少于一年,并提前向社会公示。此外,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达到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启动标准后,应及时调整。

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

备受关注的网约车准入标准方面,方案也做了相应规定。首先,要在福州从事网约车运营,车龄不超过3年(含),不得喷涂或张贴专用颜色和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等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不得巡游揽客。

车型则需满足下列标准之一:

(1)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5万元(含)以上;

(2)轴距2700mm、排量1.8L(或1.6T)以上,且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2万元以上;

(3)新能源车型应具备:①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②轴距2650mm(含)以上;③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为准)。

此外,方案还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经营者应按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顺风车每日合乘限4次

方案规定顺风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由合乘服务的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

2.运行区域仅限于市区区域内;

3.计价方式只计程不计时;

4.单车每天合乘频率不得超过4次;

5.合乘人员分担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非法运营予以查处。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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