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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峡网10月27日讯(海都记者 袁丽群) 昨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多种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办法》明确,在湿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投放、种植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生物物种;破坏鸟卵,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繁殖觅食;擅自移动、涂改、破坏湿地界桩等。

《办法》规定,投放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生物物种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投放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种植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植物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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