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建设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可获最高50万元项目补助
建设农田水利、饮水工程、农村道路、农村能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设施等,每个符合条件的项目一般可获得10万~50万元补助。近日,省财政厅出台《福建省级财政支持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及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相关事项。
据了解,省级财政支持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及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支农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农业(含农、林、牧、渔业)生产发展、生态农业建设及农业防灾救灾、风险防控的补助资金。农村小型公益设施,是指与农业、农村和农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公益性农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设施等。主要包括农田水利、饮水工程、农村道路、农村能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包括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小农业企业、家庭农(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根据办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一般每个项目补助10万~50万元;对以县为单位实施的优势特色产业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入的50%。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可用于修缮、建造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和农业生产设施所需的设计、材料购置、工程设备、施工作业和项目管理等费用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弥补亏损和偿还债务、修建购买楼堂馆所、交通和通讯工具购置,以及其他与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和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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