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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4月1日讯 (海都记者 刘世泉)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于3月31日下午闭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尤权主持会议,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及《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根据保护条例,从今年7月起,对于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等行为,主管部门最高可对单位处2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最高可处5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原住居民 参与保护利用

保护条例规定,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需符合保存文物比较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或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等条件。

申报传统村落的,需具备村落形成较早,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传统建筑风貌保留比较完整,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等集中成片分布,或者数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三分之一等条件。

条例还规定,在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时,应当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注重调动原住居民保护积极性,保障其合法权益。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不得以保护利用为由强制将原住居民整体迁出,促进当地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损害历史建筑 单位最高罚20万

保护条例还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的行为设置了责任条款。

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等行为,由市县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规定,市县政府因保护不利或者决策失误,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的,由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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