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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7月27日讯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省人大常委会会议26日表决通过《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该法规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同时废止。法规对“钓鱼执法”“以罚代管”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法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采取利诱、欺诈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不得为实施处罚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的有关规定,不得将行政执法产生的收入同本机关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和擅自处置罚没财物。

法规还设置了法律责任,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未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的,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处置罚没财物的,有以上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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